12月7日,陕西周至县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周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此前,周至警方通报,李新房及其他11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陕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被刑事拘留。
面对记者采访“天价停尸费”,周至县人民医院不是积极配合,而是采取粗暴手段极力阻挠,医院副院长等人竟然殴打记者并将其关到太平间。打人者为何如此嚣张?只有依法严惩殴打和非法拘禁记者的凶手,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不受侵犯,才能维护新闻记者依法依规享有新闻采访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允许任何人明目张胆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阻挠正常的舆论监督。周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保卫科副科长等人非法阻碍记者采访,并对记者实施非法拘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只有严肃党纪国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殴打记者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能够严厉惩处施暴者和施暴主谋的例子却不多见,如果以往那些非法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暴力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都受到了严惩,现在还会有几人敢对记者动粗?殴打记者的处罚成本过低,使得有些人在殴打记者时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记者的正当采访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铁肩担道义、辣手写文章”是记者职业的本能,假如记者的采访动辄被非法阻挠,记者的人身安全屡屡受到威胁,“铁肩”都被打了,如何“担道义”?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为法律所赋予,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受法律保护,阻挠采访、殴打记者是公然挑战法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新闻媒体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采访报道权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在民主机制和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也是在行使公共职能,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公务”,因此,对非法阻挠记者采访报道,甚至对履行采访报道职责的记者施暴的行为,应当以“妨碍公务”论处。周至县人民医院殴打记者并将记者关进太平间,这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理当严惩不贷。
来源:北京青年报
广州日报:殴打记者也是妨碍"公务"
2012年6月9日 10:31
选稿:项凌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这是我的地盘,我现在就是领导,你们全部出去!”一名自称村长的壮年男性先是用砖头砸破电视台的采访车玻璃,再纠集数十名村民推搡、围堵执法人员和记者,一名女记者被石头砸伤。前天下午,工商部门在查处佛山南海区大沥镇一涉嫌非法拼装摩托车窝点时遭遇暴力抗法,当晚,该名率众打人的“村长”投案,警方以妨碍执行公务对其立案侦查。
又见记者被打,所不同的是,这次记者是和执法人员一起在采访过程中被打。更加不同的是,打人者当晚就投案,而警方则对其以妨碍执行公务立案侦查。这性质就大大不同了,要知道妨碍公务可是犯罪呀,也就是说,该打人“村长”很可能受到妨碍公务罪的起诉。
不用说,率众殴打记者的“村长”肯定后悔了,后悔自己当时为何没有认识到记者是和执法人员一起在执行公务。倘若记者只身去采访,结果被打,打人者会被以妨碍执行公务而立案侦查吗?
可能性不大。这年头记者挨揍,多了去。但对于行凶打人者的处罚,很少有上升到刑事案件来追究,更别说以妨碍执行公务立案侦查。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去年8月,央视记者采访大连一化工企业时被打,大连市政府对外发布的处理结果为:拘留5人,罚款3人,训诫3人,另有一人在逃;去年10月,南方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一无证停车场时,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导致记者头部受伤缝了4针,警方通报两名涉案男子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今年2月,深圳某地产公司董事长刘伟宏当街拳击记者,事后当事人只是到报社向被打女记者道歉了事……还有很多记者被打后,干脆不了了之,行凶者几乎没受到任何处罚。
打记者的处罚成本过低,使得有些人在殴打记者时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比如说这位率众殴打记者的“村长”就叫嚣道:这是我的地盘。某种意义上说,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私权。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因而,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像“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在宣判时,记者的身份就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为国家工作人员,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那么殴打记者是不是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呢?强行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录音笔,其性质是否和抢夺警察手中的枪支,或破坏公共设备一样?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警察的调查办案都是在“执行公务”,殴打记者,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和“袭警”并没有什么异同。
法律赋予了记者采访权,正常的新闻采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殴打记者、阻挠采访,其实也是在公然挑战法律。一而再、再而三的记者被打事件提醒我们:维护记者合法采访权,保护公众知情权,法律不能坐视不管。此次率众抗法的“村长”被警方以妨碍执行公务立案侦查,希望在调查过程中也将殴打记者的“罪名”考虑进去。何况在这方面,早就有先例,如《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借鉴此举,对殴打正常采访记者的不法之徒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为保障舆论监督权创造最起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