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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7年间多次强奸养女 被吴中法院判刑13年

2017-08-27 14:01:06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098

发布时间: 2017-08-26 09:57:53  |  来源: 扬子晚报  |  作者: 於苏云  |  责任编辑: 彭瑶

近期,网上不断曝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让很多家长心悬。据吴中法院统计,性侵犯罪中很多是熟人。据吴中法院统计,性侵犯罪中很多是熟人作案。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余某利用与被害人小英养父女的身份关系,长期多次性侵小英,对小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2016年10月15日,17岁的小英报警称她被自己的养父多次强奸。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2016年11月10日在达州通川将余某抓获。

四川人余某现年47岁,长期在外打工,余某夫妇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的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春节,余某回老家过年,期间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心里都特别害怕,但是由于害怕余某殴打,又耻于诉说,不敢及时报案和告知其他人。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与她的养父母和哥哥租住在一起。自从来到苏州后,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故伎重施,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多次奸淫幼女、多次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长期奸淫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判决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记者 於苏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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