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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投诉少是因为征婚者碍于面子不愿公开

2017-07-11 12:01:5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628

发布时间: 2017-07-11 11:00:55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朱宁宁  |  责任编辑: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花费90多万元就为了介绍个对象,而且介绍的人还都不怎么“靠谱”。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拨打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电话,相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属于消协受理范围,但具体需看是什么情况,消协实行受理投诉地域管辖。但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实践中,对于中介机构的投诉,大多都是针对房产中介。目前,中消协方面接到的有关婚介中介的投诉微乎其微。

显然,现实中,碍于面子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权益受损的征婚者确实不愿意将类似的事情公之于众。

那么,天价婚介费是否只是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婚介公司是否涉嫌合同欺诈呢?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作为婚介机构,提供的是服务,因此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应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问题是合同如何履行,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否都履行了,推荐的人是否都符合条件,如果不是,那这就存在欺诈的可能,可以以欺诈为由来追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分析指出,如果婚介平台利用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弱点、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比如,利用网络编造不真实甚至是子虚乌有的事实,使当事人陷入严重的认识错误,进而违背其真实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在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他同时强调,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平台业务模式、当事方服务协议条款以及资金往来流程等案件事实查证,确实存在行为人骗取钱财的主观意图以及在此意图支配下捏造虚假事实、引诱相对人作出重大错误处分的客观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婚介所的居间性质有点儿像委托合同中的最大诚信义务。鉴于婚介所的居间中介性质,同时又持有工商登记牌照,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是工商部门。如果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也是主管部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向妇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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