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失独老人或可领取特别扶助金 连续3月不看老人或将被督促探望
11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修订草案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6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记者注意到,“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此次修订草案中,连续3个月不去看望老人,或将由相关部门督促探望。
探望
连续3月不看老人或将被督促探望
修订草案拟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应经常探(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看)望。
婚姻
老人婚姻自由子女不得干涉
修订草案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更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此外,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啃老”
子女要求资助老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地、储蓄、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修订草案拟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失独
“失独老人”怎么管或发特别扶助金
修订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扶助范围。
优惠
持证的老年人可享哪些优惠?
修订草案拟规定,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惠或者优待。比如,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等。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可享长寿补助,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防骗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修订草案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记者 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