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就不该招商(论政) 徐 隽
□各级人民法院不仅要从“立威”的角度,维护司法秩序尊严,确保法律正确有力实施;更要站在“立信”的角度,不断苦练司法内功,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这是一部主要针对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侵害司法人员正当权益现象的规定,然而其中有关“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内容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办法》,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中,一些地方未充分考虑司法机关的职业特点,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一些法院提前介入具体行政管理活动。这样做,后果是既损害了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难以专注于行使审判权。
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本质上是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要追求裁判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必须确保法官办案时远离案外其他任何因素的不当侵扰。可以想象,法院招来商机、引来资金,如果有一天招商引资对象成了法庭上的一方,法院还能端稳手中的天平吗?同样,在某某房屋该不该拆还是个备受争议的未知数时,法院就提前介入,指挥拆迁,裁判员坐到了运动员的位置上,公平公正还如何保障?
事实证明,没有风清气正的履职环境,不能彻底排除不当干扰,司法公正就难免会掺入杂质、蒙受质疑,就会为一些诬告陷害、恐吓威胁和诽谤侮辱留下口实。因此,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就是要通过设置制度的“防火墙”和“高压线”,为一线司法人员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使他们能够心无旁骛、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
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有威信。但威信的形成,不是用威以立信,而是立信以树威。对人民法院来说,“信”就是司法公信力,“威”就是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不仅要从“立威”的角度,维护司法秩序尊严,确保法律正确有力实施;更要站在“立信”的角度,不断苦练司法内功,提升司法公信力。
事实上,对于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完善以案说法机制等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方式参与,以依法履职的实际成效,为地方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