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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10月30日电(记者郑生竹)记者30日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公安厅原副厅长陈旭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旭利用担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通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