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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7月29日电(记者汪军)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钟阳受贿案,对被告人钟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钟阳利用担任息烽县委副书记、县长,息烽县委书记,贵阳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贵阳经开区党工委书记,贵阳市花溪区委书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副州长、州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议签订、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96万余元,其中2900万元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钟阳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