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通过自建网站和通讯群组,频繁组织实施大规模的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行为,从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法官提示,“网络水军”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损害商业名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
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下敲诈勒索罪。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薛某果、伊某科、张某锋等人发现一处无手续加油点,并将该加油站违规给机动车加油的情况拍照后,利用虚构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该加油站违规加油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对外报道的方式相威胁,敲诈勒索该加油点老板2000元钱。
随后,该团伙以同样手法先后拍摄加油站违规加油、企业散煤销售、学校违规补课等图像资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新闻网站、自媒体账号曝光为要挟,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截至目前,警方共核实该团伙案件20余起,涉案资金达10万余元,扣押手机6部、非法新闻工作证6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长期以来广泛搜集涉及各地敏感案事件的负面信息,依托各自的自媒体、网站等媒体资源实施利益置换,相互交叉结伙炮制虚假新闻进行恶意炒作和有偿删帖,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提示,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抉的方法,勒素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犋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法官介绍,“网络水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比如,行为人搜集某公司的违法经营信息,后找到相关企业的联系方式,告知已经掌握其违法信息,要求对方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就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企业“花钱消灾”。
“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