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租棚种菜的菜农林某等人稀里糊涂地摊上了官司,成了被执行人。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12起“草苫官司”均获改判并执行回转,相关犯罪线索也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恶意诉讼的草苫供应商沈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收货条”引来官司缠身
2019年3月21日,几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递上一份申诉材料。他们是在睢宁县某镇租棚种菜的林某和他的几位山东同乡。
“这几年一直起早贪黑地在蔬菜大棚里忙活,要不是法院上门强制执行,我们还不知道自己摊上了官司!”52岁的山东汉子林某焦急又气愤地说。
蔬菜大棚在冬春季节需盖上草苫保温防护,而将林某他们告上法庭的,就是草苫供应商沈某。沈某起诉向林某等人索要草苫欠款,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沈某的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沈某又申请强制执行。林某等人大呼冤枉,称他们与沈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睢宁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调取了相关卷宗,发现12起“草苫官司”的关键证据是林某等人给沈某出具的草苫收货条。以沈某起诉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卷宗显示:2018年2月2日,沈某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给付所欠800条草苫的购货款约4.8万元,所提供的主要证据是林某在2011年12月26日出具的一张草苫收货条。2018年7月20日,在林某没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林某如数给付草苫款。
然而,对于这张有自己签名的收货条,林某却自有说法。林某称,2011年他和几位同乡到睢宁县某镇承租某蔬菜公司大棚种菜,每间大棚的租金是8000元至1万元,棚膜、草苫等材料均由蔬菜公司提供。
“沈某当时为蔬菜公司供应草苫,他将草苫送到大棚时,都会让我们在他事先写好的收货条上签名,说是证明一下收到草苫的具体数量,以便与蔬菜公司结算。”林某说。
检察官随即找到蔬菜公司原工作人员,证实该公司在2011年11月与沈某签订了草苫购销合同。当年该公司有温室大棚70余间,购买草苫共计6248条,每条的单价是59.8元,草苫款当年已全部付清。
工作人员的证言与草苫买卖交易习惯、付款方式等细节均能相互印证。检察官初步判断,草苫购买方系某蔬菜公司,林某等菜农只是草苫代收人。法院原判决认定这些草苫是林某等菜农所买,显然与事实不符。
12位菜农无辜被坑
检察官经进一步梳理案情发现,沈某起诉索要草苫款的12起案件均胜诉,其中6起案件已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沈某已领取执行款11万余元,尚有32万余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沈某何以屡屡得逞?原来,沈某向法院提交诉状时,故意不提供被告菜农的年龄、住址等真实信息,致使法院难以联系上被告菜农,即便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将诉讼文书刊登于报纸“公告栏”,也因菜农们普遍没有阅读报纸的习惯而对自己成了“被告”之事浑然不知,更别说提供证据材料及行使辩论权了。法院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听信了沈某的“一面之词”。如2017年8月,沈某起诉张某索要草苫款4.4万元,此时张某早已离开睢宁返回山东老家,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却是“睢宁县某镇某村大棚基地”,导致张某“下落不明”。
2019年5月17日,睢宁县检察院以原审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且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对沈某起诉张某、马某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请徐州市检察院抗诉。徐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对另外10起案件审查后,睢宁县检察院分两批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恶意诉讼终将自食其果
睢宁县法院对上述12起案件再审后,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先后对12起案件分别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2019年11月14日,林某接到法院的再审裁定后,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两天后,他和几位同乡专程来到睢宁县检察院,送上了一面绣有“立检为公,执法为民”8个大字的锦旗。
2020年2月2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该系列“草苫官司”已执行案件重新立案予以执行回转。截至2020年10月21日,所有执行款全部执行回转,菜农们的血汗钱终于失而复得。
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查明,沈某与某蔬菜公司结清草苫款后,又持部分菜农为其出具的草苫收货条起诉某蔬菜公司,重复主张债权22.2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起诉。沈某不甘心,转而把出具草苫收货条的菜农们告上法庭,企图浑水摸鱼,谋取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沈某故意隐瞒相关货款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恶意捏造承租大棚的菜农购买其草苫的事实,重复主张货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8月6日,睢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今年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