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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丁小溪)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据了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
“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
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同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