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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兵与被害人吴某(女)等人合租一套房。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蒋光兵来到吴某居住的房间内找吴某聊天,产生与吴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蒋回到自己房间,将事先购买的名为“弥漫之夜”的迷药淋在切好的菠萝上送给吴某吃。毫无防备的吴某吃下后很快昏睡,蒋则留在吴某房间内观察,准备等迷药发作后与吴某发生关系。当日23时许,蒋光兵在与出差的另一合租人刘某(律师)微信聊天中,告知对方要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在劝阻无效后,果断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蒋光兵抓获,并从其住处查扣了涉案迷药一瓶。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光兵使用迷药致被害人昏迷后,因公安机关接他人报警赶至现场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