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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梁士斌 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规定》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规定》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
除建立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外,《规定》还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为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规定》明确,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规定》还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