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再发生?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于子茹 杨怡然)最高法21日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
《实施意见》共分5部分,共计33条,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刑事诉讼审判制度难题。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
“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据介绍,为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以及不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同时,《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程序公正、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为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实施意见》还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还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明确什么样是疑罪、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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