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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绝不能进行泄愤式报复

2022-11-22 16:44:1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118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福州一男子将占位车辆丢入河道引发热议 专家称

车位被占绝不能进行泄愤式报复

  ● 近年来,因占车位引发纠纷的案事例屡见不鲜。有一些车位权利人发现车位被占后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比如往车身上写字、扎轮胎甚至直接用车撞开等。最后有理变成无理,还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 非因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能以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对他人的低烈度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泄愤式报复。此种情形下,应选择报警等方式进行救济

  ● 受访专家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完善小区业主车辆及外来车辆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停车位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对于乱占车位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同时也要提高车位资源的配置和优化、腾挪更多车位空间、建设立体车库等,切实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漫画/高岳

  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将占位汽车用叉车叉走并丢入河道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称,11月19日23时许,陈某根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经查,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次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件事发生后,便有网友留言指出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也有不少网友称林某凯做了自己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因为“占他人车位还不留电话号码确实非常讨厌”,还有网友发出“如果碰到恶意占车位的车主,任何合法手段都用过了,但车主坚持不挪车怎么办”的疑问。

  近年来,因占车位引发纠纷的案事例屡见不鲜。有的是车位所属人与占用人之间就车位被占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车位所属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还有的是车位所属人与占用人之间就所属人损坏占用人车辆引起的纠纷。

  这些纠纷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相关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反复发生?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和专家。

  占人车位侵权

  破坏车辆违法

  根据林某凯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显示,其车位被一辆轿车占用,对方车主拒绝挪车,他通过业主群发布信息,并喊话物业“作个证明”,称“我要把它丢到流花溪里去。这破车我赔得起”。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看来,本案中,根据警方通报,车位被占用的时间相隔仅有一天多,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林某凯将占位车辆直接叉走并丢入河道的行为明显过当,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叉车司机应该是共同侵权人,但责任较轻,承担次要责任。

  她还提出,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为停车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有义务保障其所提供的车位能够达到停车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涉嫌违约。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分析称,此类案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民事方面,陈某根如抢占他人车位,拒绝挪车,则涉嫌侵犯林某凯对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林某凯动用叉车将轿车丢进河里,侵犯了陈某根对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林某凯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括了车位管理服务,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对车位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在林某凯“喊话”后,物业公司仍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对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利,涉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林某凯此举可能造成河流污染,涉嫌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陈某根如果存在强占车位甚至无理取闹、拒不挪车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刑事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涉嫌违反刑法,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叉车驾驶员龚某强协助林某凯将车丢进河里,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和林某凯一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甄景善说。

  存在真意保留

  以暴制暴越界

  林某凯发布的视频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不少网友知晓林某凯此举涉嫌违法犯罪,但也提出疑问,“如果车位长期被占,车主电话打不通或者置之不理拒绝挪车,是不是依然不能采取如破胎、划车、撞开等行为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包华认为,车位被占,车位权利人的车位使用权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对对方车辆的破胎、划车行为,只能造成车辆损坏,并不能产生被占车位腾退的效果。另外,一般情况下,车位长期被占也不属于“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情形。

  “非因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能以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对他人的低烈度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泄愤式报复。此种情形下,应选择报警等方式进行救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说。

  甄景善也提出,“以暴制暴”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往往会演变为加害者,不仅实现不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提出:如果车位被占,要求对方挪车,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挪车,并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或者“你怎么弄都行”,那么车位权利人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呢?

  “肯定不行。”包华解释说,因为机动车是贵重资产,且其使用、管理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车辆所有权人的口头表示并不产生授权车位权利人进行资产处置的法律后果。

  “‘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车位被占,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在其他地方停车的费用、拖车费用、车位占用费用以及维权费用等,而通过损坏对方车辆的行为来泄愤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超损失的成本,则权利人会变成侵权人,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马丽红说,虽然对方说“怎么弄都行”,但因为没有对价,不能因此认为产生动产交付的效果,也不能因此认为车主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所以非权利人不能因此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

  甄景善认为,车位所属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不能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占车位人所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你怎么弄都行”,往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真意保留”,这种情况下,车位所属人一般也知道占车位人所表达的并非其真实意思,所以不能仅根据占车位人的声称,就认定双方达成了车位所属人可以任意处置车辆的合意。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看来,如果车位权利人多次与占用人交涉,而占用人不但置之不理,而且还明确表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你怎么弄都行”,这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授权车位权利人对占用人的财产进行适当的处分,那么在取得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车位权利人可以采取如雇叉车叉走或拖走等,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供需矛盾突出

  纠纷时有发生

  近年来,因车位被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2022年5月,家住宁夏银川的丽女士发现其车位再次被他人车辆占用,随即电话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人员联系到该车车主杰先生,告知了相关情况。随后,丽女士在自家车位显著位置张贴书面警示语并标注:占用费50元/小时。次日下午,杰先生也在丽女士的车位上张贴纸条,纸条上含有“垃圾”等侮辱性语言,同时杰先生的行为被监控拍了个正着。

  双方因此引发争议,丽女士遂将杰先生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杰先生停止对其车位的占用,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解,原告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丽女士的处理方法可谓理智,但也有一些车位权利人发现车位被占后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比如往车身上写字、扎轮胎甚至直接用车撞开等。最后有理变成无理,还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在马丽红看来,车位纠纷频发的原因在于,车辆数量增长与车位不足的矛盾突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我国原有车位配建标准滞后,发达国家车位配比为1:1.3,而我国大城市仅1:0.8,小城市只有1:0.5,两者差距明显。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2亿,其中汽车已达3.07亿,而停车位供应却只有约1.3亿,车位缺口上亿。车位稀缺,造成车位价格高企,停车难、占用车位纠纷不断发生。”马丽红说。

  甄景善分析,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往往伴随着“天价车位费”的乱象。有些业主不愿意或无法承担高价购买、租赁车位,于是选择“蹭车位”,将车停在空车位或其他业主的车位上,由此引发纠纷。个别车主素质不高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缺位则是另一个重要原因,部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服务职责,放任乱占车位现象发生,甚至在车位所属人提出要求后怠于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导致纠纷产生。

  甄景善发现,大多数纠纷通过协商即可解决,相关主体及时纠正错误,或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过也有少数纠纷协商不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受害一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将纠纷提交至公权力机关,由公权力机关予以解决。还有极少数纠纷,因为相关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事发展成大事,酿成悲剧。

  来自北京、天津等地的多位受访民众纷纷提出,如果自家车位被占,一般先看车上是否留有联系电话,如果有,则联系车主挪车;如果没有,则联系物业,由物业拨打114查询车牌所对应的车主联系方式,再联系挪车。

  “若上述两者无法达到目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车主腾出被占车位,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以及罚款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焦艳鹏说。

  在吴景明看来,对于恶意占车位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一是自力救济,比如车位是由物业或相应的车位管理部门管理,那么权利人首先应请求物业或车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管理部门一般会采取劝告的方式,如通知占用人挪车。但如果恶意占用人拒不挪车,而且在各种方法都穷尽的情况下,车位权利人或使用权人有权采取措施依法排除妨碍。而排除妨碍就是强行挪车,在挪车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故意损害造成车辆损伤的,后果应当由占车位的车辆所有人承担。

  “二是公力救济,但由于费时费力,很多人不愿采用。如报警,由警方解决,但警方也只能调解或者依法挪置占车位车辆。再比如,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起诉侵权人,让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其长期占用或者经常占用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吴景明说。

  入门关须把好

  车位数待增加

  如何避免因车位被占引发纠纷?受访专家一致提出,物业公司的作用不可或缺。

  甄景善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完善小区业主车辆及外来车辆登记管理制度,以便车位被占时能够及时联系到占用人;应当加强停车位管理,定期巡逻查看,重点关注外来车辆的停放问题,及时整治乱占车位的行为;应当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对于乱占车位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条款;发现车位被占情况,应当及时联系占用人了解情况,区分占用原因、时间、方式,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收到车主关于其车位被占情况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员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车主解决问题;当车主与占用人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调停,助力双方友好解决纠纷。

  马丽红也提出,物业公司应该把好入门关,将业主车位和临时车位进行区分,做好入门登记,一旦发现业主车位被占,应积极联系占用人挪车,同时寻找备用车位给业主临时停车。应当保存好视频资料并做好工作记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占用车位问题。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就停车位排除妨碍而未能排除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采访发现,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据上海市闵行区新时代花园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介绍,该小区车位紧张问题存在已久,抢占车位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该小区从源头解决问题:车辆进入小区前,闸机会自动识别车辆是否为小区业主车辆,外来车辆需要登记车辆信息以及驾驶员联系方式;物业工作人员也会明确告知小区车位均为私人车位,车辆进入后不得抢占私人车位、不得堵塞道路等。

  受访专家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问题是关键,比如不断提高车位资源的配置和优化、腾挪更多车位空间、建设立体车库等,切实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

  包华建议,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在不影响居民安全、健康、安宁的前提下,增加车位设置;加大管理投入,提升使用效率;明确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追究。

  “要加强源头预防,比如在规划上,特别是新开发的住宅小区,车位和住宅如果不达到一定比例,开发商不得开工。”吴景明说。

  甄景善补充说,合理规划建设停车位是一方面,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加快城市更新进程,结合老旧小区、老旧街区等改造工程,积极扩建新建停车位,引入现代化设施如升降停车位等。同时,规范停车位收费标准,杜绝停车位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避免已建停车位闲置,可以试行停车位共享机制。

  “还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道德、文明、法治素养,引领社会新风。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物业公司履职尽责的监管力度,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尽可能杜绝因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缺位导致纠纷产生。”甄景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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