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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不得以商业险代替员工社保

2021-12-06 19:10:37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3301

来源:工人日报

《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快递企业不得以商业险代替社保

  日前,《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出,快递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商业险代替。

  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快递企业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快递企业对其主营业务及相关岗位的员工,一般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确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安排的除外。

  同时,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所在地或实际用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保险为由替代或者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义务。

  《草案》提出,快递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并制定、执行合理的业务考核机制,对业务员的出勤、服务质量、业务操作规范等行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而在休息休假方面,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于用户依赖度高的收派员岗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合理设定收派件量、配备机动收派员等措施,落实对相关岗位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的保护。制定并实施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收派作业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草案》明确,快递企业应当组建本企业工会组织,强化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集体协商、协调劳资关系、困难职工帮扶、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广州快递企业组建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积极探索就休息休假、加班工资、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快递行业集体合同。

  此外,用户不得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用户不得以投诉、申诉为手段向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索取不当利益。

  快递企业收到用户投诉、申诉或被用户起诉时,应对相关快递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开展调查。确因员工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员工作出赔偿;员工没有过错的,企业不得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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