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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

liuzhen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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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莱阳市公安局在查办苏建新贪污案件时,办案警察在他50万元收买下,以王炼.李维明为首的18名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光天化日之下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违法抢劫我6274966.00元财产,用于抵顶苏建新的贪污款和同办案警察私分。其实,他们非常清楚,贪污款是苏建新伙同莱阳市警察王立群一起做期货生意赔了钱,为此,他们都被“双开”了。2020年4月16日,我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0年4月15日”。贪污犯苏建新同农商银行串通一气,在莱阳农商银行的刁难和阻碍下,继续不结算案款并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11月7日,我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70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莱阳农商银行的再审申请”。2020年12月31日,在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员盖东彦.辛先文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刘振先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葳律师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在2021年1月12日前,有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振先6274966.00元”......。2020年12月31日,莱阳市纪委工作人员就我20年来向国家相关部门控告警察违法和贪污犯苏建新严重犯罪不究的事实同我谈话,我恳请严惩犯罪分子和他的后台及保护伞。按照刑法第八十八条:“......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年来,我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几十次都石沉大海。贪污犯苏建新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何20年不究并继续带手枪逍遥法外?难道他的贪污款还要由农商银行来买单吗?就是因为警察是他的后台和保护伞码?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格格不入.背道而驰。1999年9月,在案外人贪污犯苏建新30万元收买下,青岛中院白雪青明知道东方公司欠青华公司(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185万元(有烟台中院判决书)时,人为制造虚假诉讼并组织黑恶势力违法抢劫我1200万元财产私分。为了剥夺我的辩论和反诉权,更为了她严重犯罪不受到阻碍。在开庭的前一天,她故意把我错误拘留了15天并打成重度残疾。在此期间,她以“异地查封”为借口一个人组织向外拉煤,她组织一边拉一边卖,当天就卖了80万元私分并故意“拉丢”700万元占为己有。她不是本案法官,为何卷宗里有她做的12份伪证?她更不是执行法官,根本没有权利一个人违法抢劫我的1200万元财产私分。在苏建新20万元收买下,邵中来违法执行法人唯一房产,将市价50万元房产未经评估按照11万元卖给苏建新。将我室内40万元物资未经评估至今为止不知道去向。2014年6月8日,我收到山东高院(2014)鲁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案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白泉民。201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山东高院法官对此置若罔闻。在苏建新几百万元收买下,几天后我又收到了(2014)鲁民监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的判决书。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事实和证据做出了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认定,根源在于程序违法。因为刘敏在(2008)鲁民监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驳回了青华公司的申诉,这次判决她又“维持(2000)鲁经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也就是维持354号裁定,也就是维持自己的错误。【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而本案同一个法官刘敏参与了两个程序的审判,并且均担任主审法官,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这也直接导致了该案山东省高院立案裁定与案件判决自相矛盾。23年来,青岛中院.山东高院同我谈话几十次,每次都答应给我8000吨煤炭和我的房产及其它赔偿。只要我不去找彭丽媛就马上给我兑现。因权钱交易.官官相护.部门和地方保护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有增无减。都未落实且石沉大海。又为何对中央四个交办置若罔闻?我的孩子刘波认识 彭丽媛并有合影留念,在习主席家里一起吃饭九次。百度军人刘振先,看是非曲直。“全军英模”.“首都卫士”.“学雷锋标兵”.“总参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等几十次立功获奖的四级伤残军人,荣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的共产党员:刘振先。13001611978(微信同号)。
 
2021-03-23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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