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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24-09-09 17:59:11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6004

    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泉水田队13号村民,我叫叶秀光,男,汉族,1949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4908083979 。

     我父亲叶英南从1963年买木带地,以(立字断买果树契人权属)为证。古城镇政府非法把叶英南养生土地推上市场作买卖。在2023年7月5日上午9:40分,叶逸先派他手下,叶俊彪来全程指挥硬抢硬填我家的坡地(为视频为证)。2023年7月8日上午10:50分再次拉山泥来硬填我家的坡地与农作物。本人是军人家属,本人当时报警,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没有到现场处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调解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一般规定,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正确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赔偿我们的损失,以彰显法律公平和正义,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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