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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 人人有责

2024-05-20 17:44:5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6687

     保护耕地  人人有责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洞队村民,我叫邹世虎,男,汉族,1977年11月0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洞队034号,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1105567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垌队村民邹裕新强占村境内瓦窑塘底的基本农田约3亩违建违规房屋,在我村除了邹裕新一家之外,没有另一家在基本农田建房,他在本村霸占了许多空闲地不建房,而且偏偏在基本农田建房,并且建房多年又不居住,使周边基本农田荒废多年,原先是良好的基本农田给他毁坏了。于是2021年12月17日,邹裕新强行运土填埋了邹世虎的水田0.3亩作为提高邹裕新房屋后背楼房基础。
    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通知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领导高度重视,保护基本农田,依法依规拆除房屋,恢复原状耕种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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