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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22-09-02 14:37:58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8308

   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我们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燃气送气工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最迟也是在本世纪初,就一直做起煤气送气工,并办有许可证及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证或送气证。直到2016年,有关单位为了整顿市场,就吊销以前我们的证照,当我们欲去领取申请表时,城管十五大队潘某某却告诉我们,想继续办证,就得先交1万元押金,作为送气资格证,充煤气由城管大队指定,而城管指定充装地点比周边气站高出40元/瓶。但当地老百姓接受不了这么高价的煤气。当我们去周边充煤气回来,以潘某某为首的城管大队,以城管执法证代替搜查证,到我们的店砸锁撬门,不管是晚上还是白天。只要不在他指定的气站充煤气就一律按黑气瓶黑煤气没收,运输煤气的车辆一律查扣、占为已有。严重侵犯了当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简要事实如下:
 
 
    梁德珍(廖维)事件:2022年4月22日早上9点多,三次到我家,当时没有人在家,他们非法搜查,没有搜查令,强闯民宅,撬门砸锁,城管们拿梯子架在我家墙外通过看窗户来搜查我家,三次时间抢走煤气瓶80瓶,并开3张留置送达扣条(有视频作证)。
 
     2022年4月29日,潘某某、卢某某及燃气协会,在送气工梁德珍家里非法砸门撬锁抢走煤气瓶10瓶,并开一张留置送达扣单。
 
     2022年5月6日,梁德珍在城西新民路回家路上,当时车上拉了几个空瓶子,潘某某、卢某某及燃气协会发现以开车撞击逼迫梁德珍停车方式,非法抢走空瓶10瓶以及电动车一辆,有视频为证。
 
    5月10日早上5点,潘某某、卢某某及燃气协会等30人非法围堵梁德珍家里,恐吓威胁非法搜查,并抢走货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煤气瓶136个,并说不交一万元给燃气协会不准拉煤气瓶,要拉到话到燃气协会交钱(有视频为证,并且有留置送达扣条)。
 
    2022年6月7日下午2:10分,城管大队几人以罚款为名拉来15个不明身份非法搜查廖维家里并威胁恐吓廖维家人,不准拿手机拍照和打电话,直到下午2:50分城管某人开出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第264号被处罚人廖维,“经查1998年1月至2022年5月5日期间,你在玉林市城西新民路59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物品燃气瓶10瓶(15kg重1瓶),15kg(空)9瓶;2罚款三千元贴在墙上“,并非法抢走气瓶6瓶,有视频可见并报有110。
 
    以上事件,梁德珍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等来的是报复而不是正确纠正。
 
    2022年7月22日早上6点15分,城管大队十人来到梁德珍家,非法砸门撬锁,抢走面包车一辆,煤气瓶30个,并扬言,这就是你举报我的结果。(有视频作证)
 
    2022年7月29日早上5点30分,城管大队纠集7辆私家车1辆城管车,车牌号桂KDQ751和1辆运管车,在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铜鼓岭G324国道对梁德珍的车辆围追堵截。
 
     2022年8月1日,城管大队非法撬开梁德珍停放在外的箱型货车,并偷走8瓶煤气。
 
     2022年8月3日,城管大队再次到梁德珍家,看见没人在家,偷走28瓶煤气瓶。
 
     2022年8月10日早上5点30分,在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铜鼓岭G324国道,城管大队纠集三辆私家车和一辆城管执法车,车牌号是桂KDQ751对梁德珍的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梁飞事件:2022年2月25日下午5点多,以玉林市城管局十五大队潘某某为首,来到梁飞家里(玉林市玉州区州珮六联九十七号),盗抢煤气罐38个,手段恶劣,没有搜查证,滥用权力,强行破坏车门把煤气罐搬走。潘某某等人严重侵犯梁飞的私人财产。晚上十点多报了1次110,第二天26号早上九点多报了一次110,十点多又报了一次110,总共三次报警,北辰派出所均不出警,有视频为证。
 
    钟林事件:2022年2月17日.上午8点多,城管潘某某,卢某某带领二三十人到钟林家里,也没有出示证件,以有人举报为由把我家所有的房屋进行非法搜查,当时只有两个老人在家,进行恐吓,并抢走煤气新瓶82瓶。(有视频作证)
 
    张运昌事件:2022年3月15日,卢东胜、潘凤添带领城管和一帮社会人员到张运昌家,车主不在的情况下强行拖走五菱货车和电车各一辆。抢走15Kg有气34瓶及无气27瓶、5Kg有气2瓶无气3瓶。
 
     2022年5月19日卢某某、潘某某带领城管和一帮社会人员闯入张运昌家里,强行抢走他家自用15Kg有气瓶4只,空瓶1只。当时城管把张运昌放在后厨、浴室使用的煤气瓶一并抢走。


     综上:2016年至2022年7月时间里,玉林市城管大队多次违法造成举报人损失,举报人原来都是有证经营,并非是举报人现不想申请办证,而是城管大队不按照《广西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举报人办证。
 
    为了进一步垄断市场,玉林市场监管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把原新合格气瓶控制,改为玉林市各气库的,产权专用,煤气及气瓶,严重侵犯当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市场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市场燃气价格翻倍,民怨沸腾,对一直长期从事煤气送气工人,滥权打压造成送气工巨大损失。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由法律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以外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必须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上来设立。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并未赋予城管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行政规定所赋子的执法和处罚权力,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没有关于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乡建设部令》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抗,出现法律冲突,必须适用上位法令,行政法规和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它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且玉林市城管大队不是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实施燃气管理的行政机关,无强制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造成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来进行保管,第三方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先进行赔付,后由第三方追赔。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玉林市城管大队,将车辆和煤气瓶存放在他指定的充气站处,将煤气瓶变卖当作保管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造成财产损害和其他违法行为。玉林市城管大队违法行为,请求城管赔偿受害人所有经济损失。
 
 
   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城管大队在没有出示搜查证,以城管执法证代替,实施强制执法、损坏并抢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多条条文,对举报者实施报复。十天时间就有五天时间在举报人家里,有失相关部门公信力。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上级领导部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众多事件的相关部门关联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并要求相关部门赔偿我们所受的所有经济损失,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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